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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起始之年,危废处置企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河南省环境保护协会  发布日期:2021/1/14  点击次数:36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和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单位,下同)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有关要求,并在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登记;未在信息平台登记的单位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其鉴别结论不作为环境管理相关依据。

(三)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

1.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可能具有或者不确定是否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鉴别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存在错评漏评或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特性判定结果存疑的固体废物。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证据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和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流程与鉴别结果应用

(一)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在信息平台登记拟委托开展或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并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三)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对信息平台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完成评估后,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将评估意见及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后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再次向社会公开。

对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存在异议的,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可向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作为危险废物鉴别的最终结论。

(五)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鉴别结论作为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和申请排污许可证等的依据,以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的依据,同时可以作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动态调整的依据。

鉴别结论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应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及时变更固体废物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内容。

三、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

(一)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成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

(二)生态环境部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平台。信息平台主要为企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免费的信息公开服务,不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鉴别报告等信息进行人工审核、修改等。相关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委托单位信息,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其人员信息,待鉴别的固体废物、鉴别结果以及鉴别报告等情况,并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依据《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业绩、信用记录(包括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人员信用记录)、专业技术力量、鉴别成果及其质量等,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

(四)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复核,对申报信息不实、鉴别程序不规范、鉴别结论有误及其他弄虚作假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和相关人员在信息平台公开。

本通知不适用于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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