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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未批先建”项目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环评不作为核发排污许可前提
来源:  发布日期:2019/8/28  点击次数:449
浙江 | “未批先建”项目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环评不作为核发排污许可前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六项举措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园区发展的决策部署,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我厅起草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发展六项举措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28869067  传真:0571-28869009  通讯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  邮编:310012  电子邮箱:langjm@zjepb.gov.cn  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六项举措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 ◆  ◆ ◆

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发展六项举措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园区发展的决策部署, 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降低小微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小微企业园区健康发展,特制定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发展六项举措。

一、小微企业园区在高质量完成规划环评、改革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园区内具体项目可享受“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政策。

二、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稳定达标排放能力的项目,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未批先建”项目在企业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后,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2015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入园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不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

三、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微企业园区废水、废气处置等公共环保基础设施技改项目,免于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制度,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小微园区入驻企业加密监管执法频次,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合法企业减少监管频次。

五、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优化监管执法模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严格防止执法“一刀切”,禁止不区分企业特点、不符合工作实际的简单粗暴执法行为。

六、建立小微企业园区环保科技服务机制,为小微园区企业提供生态环境管理政策指导、法律宣传、技术咨询、知识培训等支持和服务。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的特色优势。小微企业园区是推进小微企业集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发展各项政策举措,帮扶小微企业园区科学选址,督促小微企业园区完善配套环保设施,推动小微企业园区规范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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