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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发证又要登记的排污单位,如何办理排污许可?
来源:  发布日期:2020/4/9  点击次数:470
既要发证又要登记的排污单位,如何办理排污许可?

问题一:分期建设的项目如何申报排污许可证?

Q:

分期建设项目,年内或明年可建成,是按现状(含有其他期数的设备,对生产具有辅助作用)进行申报,还是按期进行申报?如果现状、或现有生产能力、或现有期数属于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但陆续建成会导致管理等级逐步提高,目前按哪种管理类型进行申报?


A:

建议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并办理发证或登记手续若后续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调整管理类别等的相关管理手续。




问题二:排污单位有多个行业,如何申领排污许可证?

Q:

如排污单位有多个行业,部分行业为重点管理,部分行业和通用工序为简化管理、登记管理,该如何发证?如何进行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呢?


A:

首先,《名录》第五条规定“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如果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业,其中某一个行业是重点管理,那么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各行业部分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按照各自行业的技术规范进行申报即可。对于既要发证又要登记的排污单位,只需申请一张许可证,并在申请表中填写补充登记表。对于《名录(2019 版)》发布前已核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填写补充登记表,变更或延续时填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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