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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这么做行不行?
来源:河南省环境保护协会  发布日期:2020/10/28  点击次数:33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否自行送样给第三方监测?

问题: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行业,我司有部分污染因子是需要每日进行监测的,我们是否可以自行送样进行检测?每日送样检测,是否被认可?还是必须要第三方现场进行采样监测?

答复:

根据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排污单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因此排污单位需要对标本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代为开展监测。

排污单位送样或检测机构采样都需要符合技术指南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关于自动监控设施监测问题

问题:

1、根据HJ354-2019验收指标,COD仪标样、实际水样都有误差范围,如实际水样≥30mg/m3时,误差为±30%,那么如果水的排放限值为40mg/m3,COD仪监测数据为50mg/m3,在COD仪的误差范围内,是否可以不判定为超标?还是说在执法过程中,这种情况就是超标;

2、我公司自建检验室,COD仪故障或对超标数据验证时必须委托取得CMA认证的单位检测吗?自己是否可以检测,自测数据作为报告环保局的依据?委托CMA认证单位检测,实际上费时费力,意义不大。

答复:

关于问题一:标准HJ354-2019中“30mg/L≤实际水样<60mg/L,指标限值±30%”,这里的30%是指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的误差范围,并不代表COD仪器数据的误差范围。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

关于问题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三种方式:手工监测、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其中手工监测由分为委托手工监测和自行手工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国家对排污单位自行手工监测的检查内容包括:

1.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与方案一致。

2.监测人员是否持有相关上岗证,持省证或企业自认定支撑材料、培训材料均可。

3.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环境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存在测试区域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

4.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张贴唯一性编号和明确的状态标识;是否存在使用检定期已过期设备的情况。

5.是否能提供仪器校验/校准记录;校验/校准是否规范,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6.是否能提供原始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至少两人共同采样和签字;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是否能提供监测样品等需要交接的样品交接记录;样品交接记录内容是否规范、完整。

8.是否能提供样品分析原始记录;对原始记录的规范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

9.是否能提供质控措施记录;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综上,排污单位采取自行手工监测的方式开展自行监测,是不需要获得CMA资质的,但需要建立质量体系,并确保质量体系正常运行。质量体系正常运行下产生的自行监测报告,可以作为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污情况的报告。如果排污单位对外提供服务、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需获得CMA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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